"避免雙重稅收協定"是什么?(企業如何如何避免雙重稅收?)

我們通常說的避免雙重稅收協定,是指國家之間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納稅人或在同一所得的基礎上重復征稅,根據平淡互惠的原則,所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
避免雙重稅收協定的使用和效力范圍
避免雙重稅收協定(Double Taxation Avoidance Agreement,簡稱DTA)是各國間為了消除對同一納稅人在同一所得上重復征稅的現象,根據平等互惠原則而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這種協定在國際稅收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其使用和效力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適用范圍:
居民范圍:避免雙重稅收協定通常僅適用于締約國一方的居民或同時為締約國雙方的居民。這里的“居民”是指按照所在國法律,基于居住期、居所、總機構或管理機構所在地等條件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在稅收上視同法人的團體,而不問其國籍。
稅種范圍:協定通常僅限于所得為征稅對象的稅種,一般不涉及以交易或財產等為征稅對象的稅種。具體來說,協定會明確以對所得的征稅為范圍,并列舉適用于協定的現行稅種,以及適用于協定簽訂以后增加或代替現行稅種的稅收。
效力范圍:
稅收減免:通過避免雙重稅收協定,納稅人可以在不同國家間避免就同一所得重復納稅,從而減輕稅收負擔。
稅收協調:協定有助于各國在稅收領域進行協調,避免因為稅收差異而影響國際間的經濟、技術和人才交流。
稅收情報交換:協定通常還包含稅收情報交換的條款,以促進各國稅務機關之間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在判斷納稅人應歸屬哪一方的原則和順序上,通常是以永久性住所所在國為準。如果在雙方都有永久性住所,則以經濟上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為準。如果仍然無法解決,則以習慣性住所所在國為準。若還不能解決,則歸屬其國籍國。對于雙重國籍或不具有任何一方的國籍的情況,最后由締約國雙方的主管當局通過協商解決。
總的來說,避免雙重稅收協定在國際稅收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其使用和效力范圍涵蓋了適用范圍和效力范圍兩個方面。對于跨國企業和個人來說,了解并合理利用這種協定可以減輕稅收負擔,促進國際間的經濟交流和合作。
避免雙重稅收協定的稅收管轄權
避免雙重稅收協定(Double Taxation Avoidance Agreement,簡稱DTA)在涉及稅收管轄權方面,主要是為了在跨國稅收關系中協調不同國家之間的稅收管轄權沖突,確保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不被兩個或更多國家重復征稅。
稅收管轄權是國家在稅收領域的主權體現,它決定了哪些人、哪些所得和財產應納入一國的稅收征收范圍。在國際稅收關系中,由于不同國家基于所得來源地原則和納稅人居住地原則行使稅收管轄權,因此可能會出現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重復征稅的情況。
避免雙重稅收協定通過規定稅收管轄權的劃分和協調,旨在解決這一問題。具體來說,協定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稅收管轄權規定:
居民稅收管轄權:協定會明確居民的定義和判定標準,通常基于居住期、居所、總機構或管理機構所在地等因素。對于居民納稅人,協定會規定其應在哪一國家承擔稅收義務,以避免重復征稅。
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協定還會涉及所得來源地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對于跨國所得,協定會規定所得來源地國家是否有權征稅,以及如何與納稅人居住地國家協調稅收管轄權。
稅收抵免和免稅規定:為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通常會包含稅收抵免和免稅的規定。這些規定允許納稅人在其居住地國家就已在來源地國家繳納的稅款獲得抵免,或者在某些情況下,允許納稅人在來源地國家免稅。
總的來說,避免雙重稅收協定在稅收管轄權方面的作用主要是協調不同國家之間的稅收管轄權沖突,確保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不被重復征稅。通過規定居民稅收管轄權、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以及稅收抵免和免稅等方面的內容,協定旨在促進國際間的經濟交流和合作,減輕跨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無差別待遇征稅
無差別待遇征稅是指一國政府給予本國境內的外國人以等同于本國人的稅收待遇,不加歧視。這是國家間簽訂國際稅收協定中的一項特別規定條款,也是處理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一條重要原則。
無差別待遇征稅的具體要求包括:
國籍無差別:即不能因為納稅人的國籍不同,而在稅收負擔上有差別。
常設機構無差別:即締約國一方企業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其稅收負擔不應高于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同樣經營活動的企業。
支付無差別:即締約國一方在確定、計算本國企業利潤時,對其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應與在相同條件下支付給本國居民一樣看待,都應作為費用進行扣除,以保證不因支付對象居民身份不同而給予差別待遇。
資本無差別:即締約國一方不能因本國某個企業的資本為對方國家的企業或個人所擁有或控制,而給予比本國其他企業不同或更重的稅收負擔或有關條件。
實行無差別待遇征稅的稅種范圍,在經合發范本和聯合國范本中均提出應包括各種稅,但有些國家認為只應包括所得稅。這種稅收無差別待遇不僅有利于促進公平競爭,而且還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企業營運效率,有助于維護企業實力和競爭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無差別待遇征稅不能影響國內財政經濟政策的貫徹執行,即不應包括基于公民地位或家庭負擔和國內政策等原因,給予本國居民、企業的減免稅照顧以及其他特案減免稅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