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減免怎么申請(工資個人所得稅免稅申請)
利好!個體戶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優惠攻略
提問:個體工商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因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個體工商戶取得的經營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
01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事項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文件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事項如下:
1、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注意:只有個體工商戶可以享受上述減免政策,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享受該減免政策。
2、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
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3、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4、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02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事項的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有關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事項如下:
1、取得多處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舉例如下:
【例1】納稅人張某同時經營個體工商戶a和個體工商戶b,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80萬元和50萬元,那么張某在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可以享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
2、個體工商戶的減免稅額怎么計算?
為了讓納稅人準確享受稅收政策,《公告》規定了減免稅額的計算公式: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舉例說明如下:
【例2】納稅人李某經營個體工商戶c,年應納稅所得額為800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1500),同時可以享受殘疾人政策減免稅額2000元,那么李某該項政策的減免稅額=[(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納稅人吳某經營個體工商戶d,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00000元(適用稅率35%,速算扣除數65500),同時可以享受殘疾人政策減免稅額6000元,那么吳某該項政策的減免稅額=[(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實際上,這一計算規則我們已經內嵌到電子稅務局信息系統中,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和報告表預填服務,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準確、如實填報經營情況數據,系統可自動計算減免稅金額。
3、個體工商戶今年經營所得已繳稅款的,還能享受優惠政策嗎?
為向納稅人最大程度釋放減稅紅利,個體工商戶今年經營所得已經繳納稅款的,也能享受稅收優惠。具體辦法是,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當年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4、個體工商戶申請代開貨運發票時,還預征個人所得稅嗎?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個體工商戶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需要預征個人所得稅。為進一步減輕貨物運輸業代開發票環節的個稅負擔,規范經營所得征收管理,《公告》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稅務機關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而是由納稅人依法自行申報繳納。
03有關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的分析
1、個體工商戶的申報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可以在何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器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因此,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匯算清繳時申報專項附加扣除。
2、哪些支出不得在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1)個人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
2)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費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4)投資者工資薪金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