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免哪些稅(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規定)
今天,一個學員朋友問到:我們是車友協會,是非營利組織,收取的會費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我們把相關的政策梳理一下:
增值稅方面:
根據《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中第五條規定: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收取會費,屬于非經營活動,不征收增值稅。
財稅[2017]9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中第八條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征增值稅。本通知下發前已征的增值稅,可抵減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辦理退稅。
社會團體,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并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非營利法人。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會費。
符合上述規定的會費,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服務性活動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現將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范圍明確如下:
一、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不是不征稅,是給予了優惠政策,免稅):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看看繳納會費的企業的問題:我公司參加了一個企業協會,繳納會費,協會不開具發票,只開具了蓋有財政部監制章的“社會團體統一收據”這樣可以嗎?
(一)會員費用票據
《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1號)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
根據上述規定,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可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
(二)非稅收入票據
《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1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相應的財政票據,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因此,單位收取協會開具的有財政監制章的“非稅收入收據”,也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知識拓展:“非營利組織”、“非贏利組織”和“非盈利組織”,這三種寫法到底哪個是正確的?
我國實行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這些“非營利組織”應同時具備以下特征:第一、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第二、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第三、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非營利機構(組織)”是指主觀上不以謀求利潤為主要目的機構或組織,并不是指不產生利潤的組織。根據上面關于“非營利組織”應符合以上三個特征,我們知道,“非營利組織”并不是不會產生利潤,而是指它的設立并不是為了取得利潤,而是為了其他目的,如促進文化交流、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等,根據“非營利組織(機構)”的特征,我們認為應該“非營利組織”而不是“非贏利組織”或者“非盈利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