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的分類怎么記(快速記法律行為的6種分類)
肆】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含義」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包括三種情形: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撤銷;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拒絕追認。
1.自始無效。無效自行為開始起發生,該行為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認可。
2.當然無效。即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須任何人主張,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即無效。該行為無效不以主張、確認和宣告為要件。
3.意思無效。無效民事法律行為之無效,是指當事人意思不發生效力,而不是說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滿足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其他損害賠償的法律要件時,仍得發生相應效力。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類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法律禁止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2.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
【注意】這里因欺詐、脅迫而受到損害的“國家利益”,是指國家作為公權力的享有者所承載的公共利益的損害,而不包括國家作為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利益的損害。
3.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該行為須具備下列條件:
(1)須表示與內心不一致。
(2)須有惡意通謀。
(3)須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注意】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實施虛偽的意思表示,是專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而他人不是表意人,既無從阻遏,又無權補救,甚至還可能“蒙在鼓里”,故法律直接干預,使它無效。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顯露于表的意思表示是虛假的、不真實的,違反了意思表示須真實的生效要件,該表面行為無效;而遮蓋、隱蔽于里的民事法律行為卻是真實的,其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論。隱蔽行為若內容違法則無效,如,借貸掩蓋非法集資;若合法,則也可以有效,如,借貸掩蓋合伙。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法律行為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直接歸于無效。
(2)違反管理性強行性規定,其私法效力一般歸屬于有效。
如,要求企業須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經營,即屬管理性規定,違反此規定超范圍經營的,其行為不當然無效;但違法經營需要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等,即違反取締性規定,其行為當然、絕對無效;反之,超范圍經營一般產品的,其行為在民法上有效,因違反管理性規定可能會受到工商行政部門警告、罰款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注意】訴訟時效制度和物權法定為典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6.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
(1)違反人倫,即違反親子、夫妻間人情道義者應認定為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
(2)違反正義觀念行為應認定為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
(3)限制自由的約定因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
(4)賭博、賽馬、彩票等以他人之損失而受有偶然利益的行為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但法律特許者除外。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果」
1.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發生當事人意欲發生的法律效果,但并非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
(1)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當然、確定、永遠、絕對無效,任何人、任何時候均可以主張無效。
(2)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審查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存在無效的因素,其宣告不受時效限制(即既不受訴訟時效亦不受除斥期間限制)。
2.停止履行。
既然無效民事法律行為不能依當事人的效果意思發生效力,那么,無效行為中所約定的當事人的義務也就無須履行。
3.返還財產。
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注意】在標的物價值增值或貶值的情況下,其增值或貶值產生的收益或損失應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分擔。
4.賠償損失。
如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給對方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損失,還應當賠償損失。如果損失是一方的過錯造成的,則僅過錯方賠償;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由雙方承擔各自應負的責任。
5.追繳財產。
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應當追繳雙方已取得的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分別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6.解決爭議條款之有效。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為的部分無效」
一項民事法律行為當中,如果僅是局部內容存在缺陷,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原因,而其余部分不存在缺陷,并且仍然可以單獨設定、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那么存在缺陷部分屬于無效或被撤銷,其余部分則仍然可以有效。
1.無效的格式條款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定金合同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3.房屋租賃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4.流押條款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此條款為流押條款,因為違反公平原則,所以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5.無效的免責條款
當事人約定對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的,該約定無效。
【伍】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概述」
1.含義
效力待定,是指因行為人“權利不足”(行為能力不足、代理權不足、處分權不足)所導致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懸而未決,需要行為人以外的他人追認或者拒絕,其最終歸于自始有效或者自始無效。
2.特點
是行為人已完成行為,行為外表已健全,但其效力卻有賴于第三人表示是“同意”還是“不同意”,第三人的行為屬于輔助行為,在作出前該行為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
3.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不同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在撤銷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是在撤銷后溯及開始發生無效后果,其效力有效或無效有待表意人定奪;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在確定前既非有效亦非無效,究竟是有效或無效有待第三人定奪。
4.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與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不同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不可能起死回生;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既可能向有效發展,也可能歸于無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
1.無權處分行為
(1)因無權處分訂立買賣合同,無權處分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若無其他效力瑕疵(如,行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共利益),該買賣合同有效。
(2)還可準用于互易、出資、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其他有償合同。
(3)無權處分的法律后果:
①如被追認,則變成正常買賣,無權處分變成有權處分,則買受人可繼受取得標的物的權利;
②如未被追認,則無權處分依然存在,如買受人善意且支付合理對價的,動產交付后,買受人可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權利。
(4)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
(5)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賃合同,原則上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訂立的租賃合同有效。
【例外】房屋租賃合同的非法轉租合同雖屬于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賃合同,但是房屋租賃合同的非法轉租合同無效。
(6)技術秘密成果委托開發或合作開發雙方無約定的,雙方均有使用權、轉讓權。當事人一方將技術秘密成果的轉讓權讓與他人,或者以獨占或排他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應當認定該轉讓或者許可行為無效。
(7)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無權處分租賃物,但原則上第三人可善意取得租賃物。
下列4種情況推定第三人為惡意:
①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
②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③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④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總結】無權處分:沒有物權、知識產權等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或者有效(沒有無效)因為意思表示沒有瑕疵。
(1)原則上效力待定(贈與、質押、抵押合同)
(2)例外:
①有效,只能解除+違約,包括買賣和普通租賃;
②非法轉租房屋是無效的。
2.欠缺代理權的民事法律行為(狹義無權代理)
(1)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自始有效。
【注意】開始履行合同屬于以推定的方式進行的追認。
(2)被代理人拒絕追認:①明示拒絕,確定無效;②經催告,1個月內不回復,視為拒絕,確定無效。
(3)被代理人未追認的,善意第三人有權要求無權代理人履行債務或者賠償損失,但是所賠償損失不能超過其理應獲得的利益。
3.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是債的效力不變而由第三人承受債務的民事法律行為。由于債務承擔的效果是更換債務人,而新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影響債權人利益,故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始對債權人生效,在債權人同意之前,債務承擔行為處于效力不確定狀態。
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待追認的行為
(1)法定代理人追認的合同自始有效。追認可以明示、推定。
【注意】追認是形成權,有溯及力。
(2)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①明示拒絕,確定無效;②經催告,1個月內不回復,視為拒絕,確定無效。
【注意】當事人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采用詐術與善意相對人簽訂合同,該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果」
1.追認權
追認是追認權人實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補助行為。追認權為形成權,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于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或相對人了解時生效。追認權人在收到相對人的催告后,在合理期間內的沉默被視為不予追認。
限制行為能力
狹義無權代理
無權處分
債務承擔
權利不足者
限制行為能力人
無權代理人
無權處分人
債務人
相對人
相對人
相對人
受讓人
受讓人
追認、拒絕權人
監護人
被代理人
所有權人
債權人
2.催告權
(1)指相對人告知事實并催促追認權人在給定的期間內實施追認的權利。
(2)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撤銷權
(1)指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的相對人撤銷其意思表示的權利。
(2)撤銷權與催告權都是相對人的權利,兩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對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期待不同,相對人行使催告權,表示期待追認權人追認該行為,使其生效;而行使撤銷權,則表明相對人不希望該行為生效。
(3)撤銷權的法律要件
①撤銷權的發生須在追認權人未予追認前,追認權一旦行使,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即生效,相對人不得行使該項撤銷權。
②撤銷之意思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③相對人須為善意,即對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為欠缺生效要件沒有過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