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閱報告與審計報告的區別詳解

審閱報告與審計報告在多個方面存在顯著的區別。以下是對這兩者區別的詳細解析:
一、定義與目的
審閱報告:審閱報告是會計師事務所針對企業財務報表進行審查后所出具的一個書面意見。其目的在于評估企業財務報表的可靠性,確定財務報表是否反映了真實和公正的財務狀況。審閱報告通常由獨立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以確保報告的客觀性和中立性。
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是審計師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審計后所出具的書面報告。其目的在于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方面進行評估和鑒定,為投資者、債權人、監管機構和其他利益相關方提供決策依據。
二、側重點與目標
審閱報告:側重于“閱”,強調的是審查和閱讀,即對企業財務報表的表面審核。審閱的目標在于評估財務報表的可靠性,但并不能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和業務運營進行全面評估。
審計報告:側重于“計”,主要是收集資料和評估,將相關材料傳播的過程。審計的目標在于查明有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所制定標準之間的一致程度,并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將結果傳遞給有利害關系的使用者。
三、保證程度與可信性
審閱報告:提供有限保證的鑒證業務,保證水平比合理保證水平低,但也是有意義的保證。由于審閱只是對財務報表的表面審核,所需證據數量少,檢查風險大,因此財務報表的可信性較低。
審計報告:提供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合理保證是一種高水平的保證。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需要收集大量證據,以降低檢查風險,因此財務報表的可信性較高。
四、證據收集程序與結論提出方式
審閱報告:證據收集程序主要是兩種:詢問和分析程序。審閱師以消極方式提出結論,常用類似“沒有注意到任何事項沒有按照編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的語句。
審計報告:證據收集程序包括7種: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和分析程序。審計師以積極方式提出結論,常用類似“認為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編制,公允反映”的語句。
五、業務范圍與執業標準
審閱報告:審閱業務屬于有限保證的鑒證業務,遵循《中國注冊會計師審閱準則第2101號——財務報表審閱》的規定進行審閱。
審計報告:審計業務屬于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遵循《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進行審計。

為什么審閱報告和審計報告存在如此大的區別
審閱報告和審計報告存在如此大的區別,主要源于它們在設計目的、執行標準、保證程度、證據收集程序以及結論類型等多個方面的不同。以下是詳細的分點解釋和歸納:
設計目的不同:
審閱報告:側重于“閱”,強調對財務報表的審查和閱讀,目的是評估財務報表的可靠性,確定其是否反映了真實和公正的財務狀況。審閱報告通常用于對財務報表的表面審核,確保其基本可靠性。
審計報告:側重于“計”,主要是收集資料和評估,目的是查明有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所制定標準之間的一致程度,并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將結果傳遞給有利害關系的使用者。審計報告則更為全面和深入,旨在提供對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方面的全面評估。
執行標準不同:
審閱報告:遵循《中國注冊會計師審閱準則第2101號——財務報表審閱》的規定進行審閱。
審計報告:遵循《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進行審計。由于兩者的執業標準不同,因此在執行過程中會有不同的要求和程序。
保證程度不同:
審閱報告:提供有限保證的鑒證業務。審閱只是對財務報表的表面審核,所需證據數量少,檢查風險大,因此財務報表的可信性較低。
審計報告:提供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需要收集大量證據,以降低檢查風險,因此財務報表的可信性較高。
證據收集程序不同:
審閱報告:證據收集程序主要是兩種:詢問和分析程序。審閱師以消極方式提出結論。
審計報告:證據收集程序包括7種: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和分析程序。審計師以積極方式提出結論。
結論類型不同:
審閱報告:結論類型較為簡單,常用類似“沒有注意到任何事項沒有按照編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的語句。
審計報告:結論類型更為豐富和具體,包括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4種,其中無保留意見和保留意見可以加強調事項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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